IASB于2011.12.16发布IAS 32『金融工具:表达』之修正,以厘清互抵细则之应用。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FASB」)进行之联合专案,旨在说明双方关于金融工具互抵会计准则规定之差异。惟FASB后续决定保留目前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下之指引,因此IASB与FASB决定将联合专案着重于制定接轨之揭露规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更易于比较IFRSs与US GAAP下金融工具暴险。此外,由于IASB对外寻求意见时发现实务应用上之分歧,因而决定修正IAS 32以澄清某些观点。
IAS 32之修正着重于下列四方面:
- 「目前有法律上可执行之权利互抵权」之意义。
- 同时实现与清偿之应用。
- 担保品金额之互抵。
- 应用互抵规定之科目单位。
修正之IFRS 7『金融工具:揭露』规定应揭露所有依照IAS 32.42互抵条件与以抵销之已认列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此修正亦规定应揭露受可执行之净额交割总约定或类似协议约束之所有已认列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即使该等金融工具依照IAS 32不得互抵亦然。IASB认为该等揭露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得以评估净额交割约定(包括与企业已认列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有关之互抵权)对企业财务状况表之影响或潜在影响。
IAS 32之修正将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惟互抵之新揭露规定将较早生效,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及该等年度期间内之期中期间生效。两者皆须追溯适用于所有比较期间。
点选:
- IASB新闻稿 (请按此) (与IASB网站连结)
- Deloitte对互抵专案之汇总 (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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