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园地

 

 

 

IFRS新知园地_2011第14期[2011.11.21~2011.12.25]

 

  2011年12月21日 IASB更新工作计画时程
 

IASB于2011.12.20更新其工作计画时程:

  • 金融工具:
    • 减损:预计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重新发布草案。
    • 避险会计:预计于2012年第三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组合避险会计草案;预计于2012年第一季(原定2011年第四季)复核一般避险会计草案,于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发布准则。
  • 其它核心专案:
    • 租赁:预计于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重新发布草案,但未定准则修订完成日(原定于2012年下半年完成准则修订)。
    • 收入:未定准则修订完成日(原定于2012年下半年完成准则修订)。
    • 保险合约:预计于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复核草案或重新发布草案;未定准则修订完成日。
2011.12.20更新之工作计画时程(请按此)。

 

  2011年12月20日 IASB发布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之修正草案
 

IASB发布编号ED/2011/07「过渡指引-IFRS 10之修正提议」草案以征询意见。该修正草案藉厘清何时须追溯适用IFRS 10,以阐明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之过渡指引。修正草案之征询意见截止日为2012年3月21日。
点选:

  • IASB新闻稿 (请按此) (与IASB网站连结)
  • 草案:渡指引-预计对IFRS 10之修正」(编号ED/2011/07) (请按此) (与IASB网站连结)
  • Deloitte合并专案之汇总 (请按此)

 

  2011年12月16日 IASB延后IFRS 9之生效日,并发布修改后之转换揭露
 

IASB发布修正,将2009年及2010年版IFRS 9之生效日延后至2015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于发布此修正之前,IFRS 9之强制生效日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企业于修正后仍得提前适用之。
依照企业适用IFRS 9之时点及企业是否选择重编前期,IFRS 9订有不同之规定来允许或要求企业提供修改后之转换揭露(由IAS 39转换至IFRS 9):

  • 若企业于2012年1月1日前开始之期间适用IFRS 9,则无需重编前期亦无须提供修改后之揭露(IFRS 7.44S-44W);
  • 若企业于2012年1月1日以后但于2013年1月1日前之期间开始适用IFRS 9,必须选择重编前期或提供修改后之揭露(IFRS 7.44S-44W);
  • 若企业于2013年1月1日以后之期间开始适用IFRS 9,企业无需重编前期,但必须提供修改后之揭露(IFRS 7.44S-44W)。

IFRS 7.44S-44W所规定之大部分揭露信息与现行IAS 8及IFRS 7之揭露规定一致,惟修正内容规定,由IAS 39转换至IFRS 9时,无论是否因经营模式之改变而导致金融工具重分类,企业皆须提供IFRS 7重分类之揭露。于首次适用IFRS 9时所规定之重分类揭露与其它揭露旨在提供IAS 39衡量种类、IFRS 9衡量种类及财务报表个别单行项目或金融工具类别间的调节。


由于金融工具专案中剩余阶段完成的时程延宕,因此延后IFRS 9之强制生效日。IASB打算能让企业同时适用金融工具专案中所有的修正,并考量目前正在制定之保险合约准则生效日。IASB另于2011年11月会议中暂定将可能存在的IFRS 9应用议题重新纳入IFRS 9,并考量IFRS 9与保险专案暂定结论两者间相互的影响。此外,IASB亦将考虑FASB之金融工具分类与衡量模式。

点选:

  • IASB新闻稿 (请按此) (与IASB网站连结)
  • Deloitte对IFRS 9延后适用专案之汇总 (请按此)
  • Deloitte对IFRS 9之汇总 (请按此)

 

  2011年12月16日 IASB修正IAS 32互抵细则,并修正揭露规定
 

IASB于2011.12.16发布IAS 32『金融工具:表达』之修正,以厘清互抵细则之应用。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FASB」)进行之联合专案,旨在说明双方关于金融工具互抵会计准则规定之差异。惟FASB后续决定保留目前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下之指引,因此IASB与FASB决定将联合专案着重于制定接轨之揭露规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更易于比较IFRSs与US GAAP下金融工具暴险。此外,由于IASB对外寻求意见时发现实务应用上之分歧,因而决定修正IAS 32以澄清某些观点。
IAS 32之修正着重于下列四方面:

  • 「目前有法律上可执行之权利互抵权」之意义。
  • 同时实现与清偿之应用。
  • 担保品金额之互抵。
  • 应用互抵规定之科目单位。

修正之IFRS 7『金融工具:揭露』规定应揭露所有依照IAS 32.42互抵条件与以抵销之已认列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此修正亦规定应揭露受可执行之净额交割总约定或类似协议约束之所有已认列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即使该等金融工具依照IAS 32不得互抵亦然。IASB认为该等揭露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得以评估净额交割约定(包括与企业已认列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有关之互抵权)对企业财务状况表之影响或潜在影响。
IAS 32之修正将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惟互抵之新揭露规定将较早生效,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及该等年度期间内之期中期间生效。两者皆须追溯适用于所有比较期间。
点选:

  • IASB新闻稿 (请按此) (与IASB网站连结)
  • Deloitte对互抵专案之汇总 (请按此)